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
(一)允许业绩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企业更名、改制的业绩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4、相互掺股控股企业间的业绩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业绩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业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第二次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2、出让业绩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第一或第二次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4种情况,受让业绩企业对出让业绩企业的掺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申请业绩合并划转企业各自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业绩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业绩划转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业绩划转企业必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掺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业绩划转企业必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由申请业绩合并划转企业必须共同签署的业绩合并划转的书面协议。注明业绩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业绩出让方放弃招标商品的经营业绩,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业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提供正本,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业绩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业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只有受让方可以合并后的业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业绩的再次拆分。
六、2009年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5-2007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08年5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5-2007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6-2008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设区的市(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资格初审于2008年11月10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向有关招标办公室提供新增合格企业2005-2007年有关产品(甘草及其制品为2006年-2008年8月)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证明(复印件)。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以电子方式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有关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8年11月14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招标委员会责成有关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企业须参加有关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对投标网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