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08-10-30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08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9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由商务部批准的有该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第二次招标起对申请投标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考核最低出口业绩或出口规模,具体商品出口数量(第二次招标前1年内出口)由招标委员会另行公布。今后,商务部将参考外商投资企业的招标商品出口业绩考核其出口规模,对全部转让中标配额、没有出口业绩的企业重新核定出口规模。
3、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排污许可证或环境监测报告。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并协助提供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出口供货企业环保证明和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6、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轻重烧镁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的生产企业。
2、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以上的贸易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3、氟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40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
4、滑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1000吨的贸易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5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的生产企业。
5、矾土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2006-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的生产企业。
6、碳化硅
(1)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
(2)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2005-2007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的生产企业。
(4)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300美元/吨的出口企业。
7、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在2006年—2008年8月,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8月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6年—2008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6年—2008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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