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昨日就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表示,与此前东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区试点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
上述负责人具体介绍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本次改革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抵扣设备范围之外。
此次改革还提出,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上述负责人表示,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此次改革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记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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