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2009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和钨品、锑品
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附件1、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08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进行2009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年审,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年审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央管理企业年审工作由商务部进行。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附件3,对本地已获得2008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并于11月12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报送年审意见以及符合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的企业申请。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本公告附件4、5,对本地已获得2008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并于11月12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报送年审意见以及符合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提出行业意见,并于2008年11月19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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