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09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流通企业2005-2007年平均每年锑品出口量在19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5-2007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锑品生产企业应以锑品为主营产品,以2006、2007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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