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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纪委负责同志就《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最近,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日前,人民银行纪委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1995年和1997年,为遏制金融系统重大经济案件的发生,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两个《规定》在当时对防范金融系统重大经济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的职能、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近几年人民银行系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松懈等问题。此外,因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导致的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仍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单位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意识不强、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有必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总结原有两个《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出台了新制定的两个《规定》。
问:两个《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两个《规定》主要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问:两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其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问:《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称“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什么?
答:重大经济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对人民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问:《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领导责任”指的是什么?具体情形是什么?
答:出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规定》中“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性质、情节、损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职渎职表现,追究领导责任。(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二)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实的;(三)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库款、现金、金银及其财物被抢、被盗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发现案件苗头、事故隐患以及各种潜在风险等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五)现任领导发现案件后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问:《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单位的上一级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定》明确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二)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
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答:《规定》按照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性质、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危害程度分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后果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辞退,或行政记过直至行政开除处分;(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理,一是故意或屡次违反规章制度的,二是干扰、抗拒监督检查或拒不纠正,隐瞒不报、打击报复、阻碍他人揭发检举的;三是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的;四是其他应加重处理的情形。
同时,《规定》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人民银行对贯彻实施两个《规定》有何具体要求?
答:两个《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人民银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各级行和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首先,要结合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最近召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贺国强同志提出的加强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两个《规定》,使人民银行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把握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明确所担负的责任,提高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第二,要严格执行两个《规定》,各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第三,深入贯彻两个《规定》,落实责任制,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职能部门责任,严格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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