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财政部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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