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至28日,来自中国和德国的百余名政府官员、专家学者汇聚广东深圳,举行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主题是“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从2000年6月30日《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签署算起,两国建立“法治国家对话”机制已有10年。
这10年,东方的中国和西方的德国,因“法治国家对话”更紧密地牵手。温家宝总理会见德国总理默克尔时曾这样表示:中德建立了领导人定期互访和政治、防务磋商机制,开展了法治国家、人权等领域的对话,标志着中德关系已进入成熟阶段。
走向法治国家的伙伴
对于中德“法治国家对话”这种合作模式,中方现任协调人、中国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这样评价:“开创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友好交流的先例。”
在德方现任协调人、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布里吉特·居普里斯女士眼中,“中国是走向法治国家的一位伙伴”。
她多次表示:“连接德国和中国的不仅是日益紧密的经济合作,在政治和文化方面我们也在不断靠近。德中‘法治国家对话’有助于达到这一目标。”
10年来,为落实《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中德双方已签署了4个《两年实施计划》,确定交流合作项目87个,涉及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尊重人权、法律人才培养等多个领域;中方主办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等30余个,德方主办的部门包括联邦司法部、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联邦外交部等10余个。双方通过召开研讨会、互派访问团组、组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对话与合作。
10年“法治国家对话”,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在德国得到了广泛宣传,德方对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有了比较客观的了解和认识,消除了一些误会和偏见,促进了中德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在访华回答南京大学生提问时,在自己的博客中,德国总理默克尔这样说,德中“法治国家对话”是讨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问题的平台。“我把‘法治国家对话’视为极其重要的项目”。
更广泛合作与交流空间
每年一次的中德高层次法律研讨会,是“法治国家对话”的标志性活动,双方轮流主办,至今已举行八届,第九届即将在深圳召开。
2000年7月,“法治国家对话”首届法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主题是“人权发展与法制建设”。此后,研讨主题主要选择建设法治国家中较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比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规制和对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公民和企业信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行政强制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等。
曹康泰说,2003年以来,法律研讨会的主题,更注重与两国实际碰到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工作相衔接。双方对话的有益成果,在立法中注意参考和吸收。比如,2003年“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讨后,我们抓紧制定了《电子签名法》;2004年“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的行使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研讨后,我们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的名称就是吸收研讨会的成果确定的;2008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机制”研讨会,对修订《专利法》和其他知识产权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对话的有益成果,对德方也颇有价值。比如2005年“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研讨后,居普里斯表示,中德两国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有许多相同或相近的理念,德国也正在制定政府信息自由法。中德双方专家就这个问题开展讨论,有利于完善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谈及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德国联邦司法部前部长伊布勒·格梅林女士也表示,我们彼此交流经验和问题,寻找共同的适用于两国国情的解决途径;我们就加强法律与法治国家的共同基础进行交流,这对建立全球法律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许多参与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的两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都认为,这种对话,增进了彼此间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具体国情的了解,促进了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两国都是奉行法治的国家,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存在广泛的合作与交流空间。 (记者 吴 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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