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认为,如何防止基层选举中出现“贿选”现象,是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鲁嘉作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为什么将巡视的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将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
答:《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监督对象必须与《党内监督条例》中“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7500多万党员的大党。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都有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队伍数量庞大,分布极为广泛,而巡视机构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明确上述监督对象中的重点十分必要。本着突出重点、抓根本的原则,《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对象界定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保证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必须将其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对象。
另外,在实践中,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还对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但为了突出巡视工作重点,取得更实际效果,《条例》设计了概括性条款,将其列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样规定,既符合当前巡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为巡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施行后,巡视组的巡视监督是否会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在职责上产生交叉?
答:职责交叉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巡视监督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定位。我们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巡视组就是“眼睛和耳朵”。《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任务定位于深入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开展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的真实情况和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然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在此之后的具体处理工作主要依靠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来完成。这样就很好地处理了巡视与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会产生职责上的交叉。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符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使巡视机构集中精力履行监督的职责,也可以充分发挥相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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