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说了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背景。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在修改的时候,确实总结汶川地震的一些抗震救灾成功经验,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通过这次特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大家都感到提高城乡抗震救灾能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因为我们现在的科学发展水平,要对地震作出很准确的预报,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情况下,提高抗震设防水平,显然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措施。
2008-12-27 16:56:39
在总结四川汶川地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有关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定:一是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而且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点刚才我已经讲到了,明确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要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点,这次修改中还增加了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要求。我们国家很多地方农村民居是长期处于不设防的状态,因此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还规定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还给予必要的支持。
2008-12-27 17:01:21
总结这次汶川抗震救灾的经验,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一个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因为特大型地震灾害在发生以后,第一时间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或者群众在地震现场的自救互救,国际上的经验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律还特别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大家都知道这次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有一个学校做得很好,就是因为平时有比较多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问题孩子们能够迅速地很熟练地躲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
2008-12-27 17:01:32
第二个方面,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就是考虑到地震灾害通常损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现行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主要指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震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突发性、巨灾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灾区比较愿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觉得离我比较远,就不愿意投保。突发性,刚才已经讲了,现在地震预报是个世界性难题,还很难作到准确的预报。巨灾性,一旦发生破坏性的地震,它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的商业保险是很难承受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现行法规定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但是在实际中实施得并不理想。这次修改中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提出对巨灾保险要由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当然,将来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保险基金还是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还是给予财政补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会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单说从法律框架的角度在防震减灾法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由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2008-12-27 17:08:23
有一个问题想问尹司长。我认识一个不幸患上白血病的朋友,他需要服用是一种有专利权的天价药,必须长期服用,如果不实行优惠的话,一年几乎要花30万,对他来说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针对这样的情况,泰国等一些国家实施了强制许可,这个许可将可以使这种天价的药物价格降到普通人可以接受的价位。我不知道专利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是怎么处理的?
2008-12-27 17:08:40
你提的问题很好。这也是很多民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涉及到专利制度和专利立法。公共健康问题在国际上近20年来成为在专利制度方面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你所讲的这种现象,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药品,特别是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比较高,可能会导致一些病人买不起这样的药。针对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宣言,即关于公共健康问题的多哈宣言,对在专利领域的强制许可的颁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2005年,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现在正在各国批准生效过程中。全国人大去年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这次专利法修改在第5章专利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以便在需要时,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了保障。
2008-12-27 17:08:57
专利法第5条修改后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这个发明创造是否侵犯社会公德?谢谢。
2008-12-27 17:16:54
1984年制定专利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这一条的规定,在三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这一条基本的规定都没有变化。世界各国对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都是不授予专利权的,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对于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对该条中的“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都做了一些解释。
2008-12-27 17:17:05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8-12-27 17:2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