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安全陷阱
泰国游遭遇翻船落海
2009年9月份,某通信公司员工及家属共15人报名参加了由深圳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四日游。游玩的第二天便在海上发生了事故。他们乘坐的快艇被大浪击沉,15名游客及工作人员落入海中。在海中浸泡了三小时后,幸运地被路过的船只救起。
回国后,以刘先生为代表的15名游客开始和旅行社方面协商赔偿事宜,列出了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方面的赔偿要求达200多万元,但旅行社方面不仅再三推卸责任,还拒绝提供保险合同。经过一个多月的反复协商,旅行社方面表示除医疗费、财物损失费外,旅行社只同意退还每位游客团费200元。这令刘先生等人十分不满。
经过深圳罗湖区消委会多次调解,由旅行社一次性支付刘先生等15人团费、财产赔偿费每人8500元,共计127500元。
玻璃门滑落伤人
2009年10月1日,深圳女游客潘某夫妇到德庆县旅游,入住县城某酒店。晚上9时,潘某在洗完澡出来推开玻璃门时,玻璃门突然滑落爆裂,致使当事人胸部以下多处划伤,当事人随即被送到德庆县人民医院救治并缝合十五针。10月2日上午,当事人与酒店负责人协商未果,向当地110报警求助,再次达不成协议,3日上午遂向德庆县消委会投诉。
在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经过第三次协商,终于达成了协议,酒店方一次性赔偿1.8万元给当事人。
点评: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此案告诫经营者在开展旅游服务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人员。(记者张启通讯员曾志中 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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