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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购房者权益保护五问 争议期间能否停供?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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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如何能最大限度弥补购房者的损失

如果开发商已经补偿了利息损失,购房者还能继续要求损害赔偿吗?杨立新认为,补偿利息与损害赔偿很难同时得到支持,购房者只能择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主张权利。杨立新认为,如果预售时的房价与现在的市价之差远远多于利息损失,“那么购房者可以尝试不主张利息损失的补偿,而是将市价与原价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但他同时指出,究竟是要求补偿损失的利息,还是要求损害赔偿金,还是需要购房者根据自己损失的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主张权利。

-“临时业主委员会”,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有近200名购房者自发组织了一个“临时业主委员会”,并在6月28日就善后处理问题形成了初步的几条意见,内容大致为要求退房、停止向银行还贷、查明并公布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要求赔偿损失等。

关于“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杨立新持肯定的态度。他认为:“他们(购房者)有共同的利益,协商共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就会方便得多。”由于商品楼是期房,并未实际交付使用,因此这些业主还不是物权法规定意义上的业主,而仅仅还只是债权人。“这个临时业主委员会还不能具有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杨立新说,“但它可以作为购房人的代表。”

-房贷,在争议期间能停供吗

据了解,该楼盘的购房者大多数都同银行签订了以房屋为抵押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就是说,小区购房者,包括购买了事故住宅楼的商品房的那部分人,按照合同约定,每个月还是要继续向银行还贷款并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被确认解除,购房者自然可以随之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停止还贷。

目前的焦点问题在于,在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争议期间,购房者———特别是购买了事故住宅楼商品房的那部分人———是否仍须继续向银行还贷付息。杨立新建议购房者不要自行停止还贷:“因为贷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必须履行,如果自行停止还贷,构成违约,购房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反之,由于退房请求获得支持后,贷款的利息等可以作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违约一方主张赔偿,因此继续还贷,购房的业主不会有损失。”

而据上海市闵行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紧急沟通协商,希望能够促使银行同意在事故原因查明之前购房者可以暂停还贷付息。李晶晶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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