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与现行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何特点?
与现行政策相比,将要实施的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享受优惠的单位范围和残疾人范围。单位范围从现行的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举办的企业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它单位。残疾人范围从现行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扩展到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
二是更多地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要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单位必须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还要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同时,将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多少直接与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和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挂钩,可以鼓励单位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并且更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
三是继续保持十分优惠的政策力度。安置1.5%的残疾人就业是每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了鼓励单位安置1.5%甚至更高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国家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为了保持一定的税收政策力度,这次新出台的政策给予单位的税收优惠,将远远高于其因安置残疾人而发生的工资、费用等各项支出,在残疾人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大多数单位相当于不必支付任何费用,还能够得到额外的财政补贴。
6.为什么要对新政策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试点?试点效果如何?
鉴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关系到残疾人就业的重大问题,涉及方面多,内容复杂,为了稳步推进这项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选择了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有代表性的省市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试点。经过半年多的运行,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试点政策积极有效,取得了预期效果,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打下了基础。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效解决了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部分企业退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员人数相差悬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求享受政策的企业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给残疾职工带来了实惠和好处,得到了残疾职工的拥护和肯定。
三是扩大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扩展了残疾人的就业渠道,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已经积极招收残疾人,申请享受试点政策。
四是将残疾人认定标准扩展到智力残疾人,为智力残疾人就业增加了就业渠道,有利于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
7.新政策对骗取税收优惠补贴的问题有什么针对性措施?
为了避免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件、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补贴,《通知》专门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规定对上述行为除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政府鼓励知情者向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检举揭发骗取税收优惠补贴的行为。
8.如何保障新政策的全面有效落实?
为了保证新政策在全国的顺利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或者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文件,现已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在制定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落实各项政策规定。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在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情况,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和年审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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