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调整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政策调整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二是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权益与安置单位的实际利益直接挂钩的机制,促使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更加关心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三是堵塞税收漏洞,提高政策效益,保护公平竞争。
3.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4.单位要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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