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围填海计划和用海面积控制指标管理
(十)国家海洋局在各地区上报的围填海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每年的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围填海计划,按程序纳入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十一)制定《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建立中央和地方围填海年度计划台帐管理,明确围填海计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各省围填海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国家发展发展委召开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议。
(十二)制定和出台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对区域建设用海和重点用海产业用海面积进行控制,并对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作出规定,制止盲目圈占、浪费海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海域资源效益。
四、围绕海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十三)开展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施情况评价工作。根据评价情况,启动使用金征收标准修订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金标准动态管理机制。
(十四)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规定》,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海域资源中的作用,保障海域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五)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海域开发一级市场模式。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提升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地位和价值。
(十六)开展海域价值评估试点,研究制定评估技术规范,建立海域价值评估管理制度,规范海域评估机构和人员行业准入。
五、围绕稳定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加强养殖用海管理,维护沿海地区社会安定
(十七)以海区为单位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经验交流活动,研究制定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和示范县建设的政策措施。把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养殖用海管理的着力点。
(十八)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渔业用海需求,尤其是传统渔民养殖用海需求。采取服务到村、确权到户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和管理工作,保证渔民养殖用海的权益。
(十九)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推进渔民养殖用海抵押登记和小额贷款工作的广泛开展。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养殖用海收回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六、围绕提高海域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海域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十)在局属有关单位成立专门的海域管理技术支撑机构,逐步造就一支围绕管理、服务管理的科研队伍,在政策研究、理论方法、技术体系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
(二十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修订《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制定区域用海论证大纲,切实规范论证报告书评审,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管理,全面提升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质量。
(二十二)扎实推进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业务化运行。完善系统应用软件平台。加大历史数据整理和质量控制力度,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确保新增海域权属数据及时入库,进一步加强各级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业务体系。
(二十三)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为主要手段,全面开展对区域用海规划以及所有在建围填海项目的监视监测,推动海域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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