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标准复审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地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部科技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标准的复审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需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标准的实施效果,以及标准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国土资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栏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标准修订程序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重新发布时的年号。
(三)已无必要存在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在复审结束后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十条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公示、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发〔2003〕137号印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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