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范围和类别
第九条对国土资源领域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一)国土资源术语、分类、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
(二)国土资源信息化技术要求;
(三)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整治、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四)区域地质调查与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对象内容、技术工作程序、技术工艺、方法及装备、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等;
(五)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其中包括标准化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及技术指标要求;矿业权管理(其中包括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及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回收率等技术指标要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技术要求;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技术要求;
(七)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
(八)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方法和地质矿产实验测试技术方法及标准物质;
(九)地质资料管理技术要求;
(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条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
下列国土资源领域的技术要求应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
(二)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作依据的技术标准;
(三)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
(五)地下水资源管护技术要求;
(六)土地整治工程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七)国土资源调查涉及环境、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八)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领域其他技术要求应制定推荐性标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土资源相关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生产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四、标准预研究
第十二条实行标准预研究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项、重大项目应设立相关重要技术标准预研究项目,在立项时向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三条预研究项目成果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将项目成果和后续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的方案报部科技主管司局备案,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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