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自然增长率略有回升。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406万人。全省总人口6900.2万人,比上年增加55万人,增长0.8%。其中,城镇人口2980.89万人,乡村人口3919.31万人。人口出生率13.05‰,比上年提高0.37个千分点;死亡率6.94‰,下降0.34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6.11‰,比上年提高0.71个千分点。人口年龄构成中0-14岁、15-64岁、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占16.5%、74.3%和9.2%,与上年比较,0-14岁人口比重上升0.2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0.4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16个百分点。年末全省就业劳动力3935万人,比上年增加24.92万人。
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增长8.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3%。其中,工资性收入2234.01元,增长12.2%。本乡地域内务工收入较快增长,增幅达16.0%,超过外出从业收入5.5个百分点。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分别增长18.0 %和14.0%。人均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417.7元,增长22.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比上年增加1258.80元,增长9.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5%。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8979.96元,增长6.7%;经营净收入1744.37元,增长10.7%;转移性收入3940.80元,增长12.2%;财产性收入419.17元,增长32.4%。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28.23元,增长8.9%。其中,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衣着和食品支出分别增长18.3%、5.1%和5.1%。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20.87元,增长5.7%。其中,食品、衣着和居住分别增长1.0%、7.9%和9.8%。全省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8.6%,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9%。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0.2平方米,增长3.1%;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1.69平方米,增长2.4%。
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明显。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879.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0.1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633.0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246.1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828.79万人,增加480.30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46.3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82.4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92.01万人,增加1.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472.08万人,增加68.5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502.04万人,增加70.49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参合人数达4618.2万人,参合率91.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14个试点县全面启动,106万60岁以上老年农民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人数18.16万人。全年145万城镇居民和262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年末全省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1.8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0.12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0.9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438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0.4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6.86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0.38亿元。
注:
1.本公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其中能耗数据为国家统计局初步审核数据。
2.湖南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常住人口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和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以及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本公报所使用的2009年常住人口数为本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断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