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公报数为初步统计数。
2、本公报上海市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和总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信息产业包括信息产品的制造、销售和信息服务等活动。旅游产业增加值指来自境外、市外旅游者及本地居民在上海市内的旅游消费支出所形成的增加值。按消费性质可分为:旅行社服务业、旅游宾馆业、旅游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商业、餐饮业、城市交通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产业、旅游产业的增加值是依据若干行业的有关资料进行跨行业核算的,不能将其与全市生产总值中其它行业的增加值进行简单加总,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
4、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和其他支出。其中,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主要包括人大、政协、共产党、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群众团体,以及部分政府行政部门的支出。
5、根据国家规定,自2009年起,本市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调整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为便于同口径比较,2008年地方财政收支基数作了相应调整。
6、金融单位统计中,银行业统计至市分行;证券业统计至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市场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保险业统计至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此外,金融单位统计包括各金融监管部门。
(来源: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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