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了特殊的注意。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使各民族能够逐步达到实际上的平等,是我们历来所主张和执行的政策。在过去几年内,经济部门和财政部门用公平合理的价格组织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资交流,发放了各种贷款扶助少数民族的农牧业生产,对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生活的改善起了重要的作用。卫生部门派出了大批的卫生工作人员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制止或减轻了疫病的流行,并且建立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少数民族地区已经有县卫生院三百零九所,另外全国还有少数民族医院三十八所。各少数民族的高级和中级的卫生干部已经有二千七百余人。在教育工作方面,在一九五三年,全国已有少数民族小学生二百五十四万六千余人,中等学校学生十六万三千余人,高等学校学生五千五百余人。经过学校和其他方法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已有十四万余人,这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支重要的力量。
各们代表!如上所说,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是我们的经常性质和根本性质的任务。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当然是不够的,必须继续加强。但是我们在目前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首先把它同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联系起来。大家知道,我国原来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现在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工业国家,这是一个很伟大的任务。毫无疑问,为了实现这个任务,无论在经济方面或者财政方面,都是有很多困难的,我们决不能够轻视这些困难。什么是我们克服困难的道路呢?从最根本的方面说来,这就是要依靠我们全国人民同心协力,艰苦奋斗。当目前国家需要集中主要力量建设重工业、奠定社会主义基础的时候,我们全国人民都必须把注意的重点放在长远利益上面。我们不能够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为着我们子子孙孙的幸福,我们不能不暂时把许多困难担当起来。我们是有充分的信心来克服一切艰难困苦的。我们必须用全力来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我们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而这里最主要的事情,就是我们人人都要关心提高我们国家的生产力。我们必须了解,增加生产对于我们全体人民,对于我们国家,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只有生产不断地增加,不断地扩大,才能逐步地克服我们人民的贫困,才能巩固我们革命的胜利,才能有我们将来的幸福。一切破坏经济纪律、劳动纪律、财政纪律和损害公共财产、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在我们这里都是不能容许的;一切只顾个人不顾社会、只顾局部不顾全体、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顾权利不顾义务、只顾消费不顾生产的观点和行为,都是必须反对的。因为这些都损害着我们国家的生产发展,因而也就是损害着我们将来的幸福。
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是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分不开的,是同国家机关的健全分不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一面迅速地组织了中央各部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一面在全国各地迅速地建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台湾省尚待解放外,我国人民已在二十五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三个直辖市、二千一百一十六个县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单位、一百六十三个市、八百二十一个市辖区、二十二万零四百六十六个乡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此外,还建立了六十五个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地方政权系统中的大行政区一级,在过去几年的工作中曾经有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要求进一步的集中统一,要求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这一级行政机构已在今年六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了。
我们的国家机关是属于人民群众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它同旧中国的压迫人民的国家机关在原则上根本相反。组成我们的各级国家机关的是各民主阶级的活动分子,主要是劳动人民的活动分子。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和群众路线。假公济私、贪污诈骗、任用私人、打骂群众这些旧官僚机关的傅统恶习,在我们的国家机关里是完全不允许的,并且这些现象在我们绝大部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中也绝迹了。人民群众第一次看到了廉洁的、认真办事的、艰苦奋斗的、联系群众的、与群众共甘苦共患难的自己的政府。
在我国建国的最初几年内,由于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我们采取了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过渡办法,并不断地加以充实和提高,使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我国历史上空前的规模巨大的民主选举运动。除少数暂不进行选举的地区外,在全国二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八个基层选举单位中,共登记选民三亿二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六百八十四人;参加投票的选民共二亿七千八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点八八;选出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五百六十六万九千一百四十四名。妇女参加投票的占登记妇女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四点零一,选出的妇女代表占全体代表的百分之十七点三一。这次普选充分表现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政治觉悟的提高,充分表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在基层选举工作完成以后,接着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且在这一基础上选举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包括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的人物,这说明了我们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性质。我国的广大的人民都是拥护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我国的工农联盟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巩固的。这就是我们从选举的结果中所应当得到的结论。可以预料,经过这次选举以后,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将要比以前大进一步。
目前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还是有缺点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过去五年内曾经多次地要求全国的一切国家机关注意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自己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意克服工作中的分散主义,遵守革命的纪律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并且曾经在一九五二年领导全国的国家机关针对一部分工作人员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展开大规模的斗争。这对于巩固和改进我们的国家机关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国家机关中的贪污和浪费的现象已经极大地减少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分散主义的现象也比以前减少很多。但是巩固和改善国家机关是一个长时期的任务。应当指出:目前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违反着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原则。他们往往用个人的领导来代替集体的领导,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来代替民主的领导。他们往往不关心群众的痛痒,不愿意倾听群众的批评,甚至对批评者加以压制和报复。他们在工作中往往自行其是,不尊重上级的统一领导,不注意遵守请示报告制度。所有这些倾向,都是同我们的国家制度不相容的,必须彻底克服。铺张浪费以至贪污腐化的行为也还有发现,必须继续进行斗争加以消灭。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机关才能够正确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在我国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地钻研业务。学习科学,深入下层,了解情况,用具体的切实的领导来代替形式主义的一般化的领导,比以前任何时期更有迫切的意义。我们必须反对那些空洞的不提出问题不解决问题的文牍,反对那些冗长的不经过准备不作出决定的会议,反对那些只会坐机关开会、签公文而不研究业务、不熟悉情况、不检查工作、不接近群众的工作人员,反对若干国家机关中的那些机构臃肿、办事拖沓。纪律松懈、责任不明的现象,因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官僚主义的表现,是完全不符合我们的国家机关的要求和人民事业的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次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几个重要法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在按照这些法律实行改组的时候,必须同时注意同上述的缺点作坚决的斗争,努力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
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在过去几年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严厉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伸张了人民的正义,巩固了革命的秩序和社会的治安。但是这并不是说反革命分子已经从此完全消灭了。不是的,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不但还存在,而且他们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毒辣的方式来进行破坏活动。只要帝国主义的包围还存在着,只要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着,这些反革命分子就不会完全消灭,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就不会停止;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越大,他们也就越要加紧地破坏我们的胜利。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经常性的斗争必须继续加强,决不能有丝毫的减弱。
我们国家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镇压和宽大相结合。这就是说,对罪大恶极的、坚决与人民为敌的、死不悔改的分子给以严厉的镇压,对普通反革命罪犯采取惩办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让他们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几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绩是很大的。根据一九五三年底的统计,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在押罪犯分别投入工农业的生产。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许多罪犯已逐渐认罪悔过,愿意作守法的公民,并且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因而能够在刑满释放后,从事正当的职业。经验证明:国家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不仅可以把许多犯罪分子改造过来,而且也是消灭反革命残余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除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外,还有其他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行为。例如不法资产阶级分子采取种种方法,抗拒和破坏社会主义改造。骗子、流氓、窃盗等社会的渣滓,不事生产,为非作歹,盗窃公共财产,危害社会秩序。他们中间的极少数的严重不法分子还同反革命分子勾结起来共同从事破坏活动。国家机关中某些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贪污腐化,营私舞弊,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有各种违法犯罪的分子,都必须依照法律给以制裁。
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必须加强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那种忽视公安工作、检察工作、法院工作,忽视立法工作,忽视革命法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我们的革命法制将要日趋完备。今后所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还必须教育全体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保证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越有威力,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越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敌人就越要受到严厉的打击。
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还必须加强国防力量。当公开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疯狂地扩张军备并且加紧威胁我国的安全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国防力量。这就是说,要有足以保卫我国领土完整、领空领海不受侵犯的强大的陆军、空军和海军。
人人都可以看到,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为着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工业国家。我们进行着和平的劳动,我们要求一个和平的环境,一个和平的世界。这个根本的事实就决定了我国在外交上的和平政策。
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一天,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毛泽东主席就已经向全世界正式宣告:“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根据这个方针,我国同二十五个国家已经建立了或者正在建立外交关系,并同另外一些国家发生了事务性的关系。
我国同伟大的和平堡垒苏联已经缔结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联根据友好互助的精神,已经将原由中苏共管的中国长春铁路和苏联在中国东北从日本手中获得的企业和其他财产无偿地交还我国。苏联为了帮助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给了我们物力、财力和科学技术各方面的巨大援助,尤其是在建设一百四十一项企业方面给了我们系统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中苏两国的这种真诚合作,对于保障远东和世界和平,正在发挥出越来越大的力量。我们把这种友谊写在我们的宪法序言里,正是说明了中苏友谊是永久的,牢不可破的。
我国同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兄弟般的友谊和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合作,正在日益巩固和发展。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两国总理的会谈公报,表现了中德两国人民在和平事业中的互相关怀和支持。
中国人民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在共同反对美国侵略和保卫远东和平的斗争中,已经结成了血肉相连的战斗友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朝两国缔结的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标志着中朝两国互助关系的发展。
我国人民一向关怀越南人民和印度支那其他国家的人民为反对殖民战争、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英勇斗争。现在,这个斗争已经因为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的达成而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今后,越南民主共和国在争取这些协议的彻底实施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工作中,将得到中国人民的充分支持。
五年来,我国同伟大的盟国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保卫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战争而奋斗。事实证明,以苏联为首的各兄弟国家的团结合作,已经促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和平势力、不利于侵略势力的变化。今后我国还将大力巩固和发展这种团结合作的关系,以进一步加强保卫世界和平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向重视同东南亚国家和其他邻国的和平合作,并且重视象印度这样的亚洲大国在和平事业上的努力。一九五四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和中缅两国总理分别举行了会谈,并在他们分别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一致确认,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当成为指导中印、中缅两国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我们相信,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友好关系,也可以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们也认为上述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于我国同锡兰、巴基斯坦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关系之中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
我国同阿富汗和以色列建立正常关系的事宜,正在接触中。我国也准备同尼泊尔建立正常关系。
日内瓦会议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已经保证了老挝和柬埔寨的独立,同时,老挝和柬埔寨又已经在协议中承担义务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这就为我国同这两个王国建立正常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我国希望同中东、近东国家和非洲国家发展事务性的关系,以增加互相的接触和了解,并创造建立正常关系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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