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与行动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2006 年3 月14 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十
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6 年8 月5 日,国
务院批复《“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到
2010 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 年减少10%,化学需氧量
由1414 万吨减少到1273 万吨;二氧化硫由2549 万吨减少到2294 万
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自治区、
直辖市)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不得突破。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2006 年10 月17 日,国务院印发
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
号),决定于2008 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曾培炎副总理
担任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
排放情况。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 年12 月31 日。各项
筹备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 2006 年5 月30 日,国务院批
准召开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与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华能等6 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十
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气五
条”,即:督促燃煤机组必须依法安装脱硫设施;推动有关单位加强
脱硫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工作;强化对燃煤电厂排放的监管;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完善燃煤电厂脱硫的政策措施;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二
氧化硫减排责任。
2006 年7 月21 日,召开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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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
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水污染防治的“水六条”,即:严格控
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镇污
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坚决防范水环境安全事故;促进优化经济布局、
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把确保饮
水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首要任务。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力量
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全国共检查水源地7600 多个,
取缔和搬迁危及水源安全的污染源1400 多个,解决了一批长期危害
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步推进重点流
域污染防治。“三河”、“三湖”、三峡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库区及
上游等重点流域“十一五”规划得到积极协调,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
治“十一五”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三峡库区库底清理工作圆满
完成,确保了156 米蓄水后干流水质保持稳定。
【松花江污染治理与保护】 继续开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污染防
控,顺利组织完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化冰期中俄联合监测任务,安全
度过松花江水污染危机。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黑龙江、
吉林两省人民政府启动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与对
策”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三省(区)制定了松花江流域的应
急预案,组织开展了多次环境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排查。
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与黑龙
江、吉林、内蒙古三省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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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减目标责任书》。《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 年)》(以
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规划》共安排工业污染治理、城
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等222 个治污项
目,投资133.66 亿元。《规划》已全面开始实施,首批2.3 亿元的污
染防治资金已拨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三省区。
建立了中俄环保合作长效机制。为更好地应对界河水污染问题,
进一步开展中俄环保合作,2006 年2 月中俄签署了关于成立中俄总
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分委会的议定书;环保分委会通过了环保分委
会条例,成立了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自然保护区及生
物多样性保护、跨界水体水质监测及保护三个工作组。环保分委会的
成立标志着中俄环保合作进入了新阶段。
【地下水调查与污染防治】 2006 年,继续开展全国地下水资
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评价,重点对黄河流域、西藏“一江两河”地区
和华北平原地下水均衡、动态、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等进行调查评价
和示范研究。开展了全国重点城市和地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调查范围
包括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地区和华北平原),松
花江重点地段地下水环境污染应急调查监测。2006 年6 月,国家环
保总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共同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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