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能源办获悉,2009—2010年冬季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将于2010年1月5日起开始发放,2010年3月15日结束。为防止补贴发放时出现等候排队现象,相关负责人建议市民合理安排领取时间,避免发放初期扎堆领取。
省会自2005年以来,已连续5年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采暖费补贴。按照规定,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低于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低于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补贴标准为22元/平方米。2010年1月5日开始,省会供热企业将向参加集中供热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市民发放采暖补贴,预计发放款达10402000元。
其中,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需凭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领取补贴。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需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产本与低保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不相符的情况,此次市能源办特别指出,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两证相符”,“一证补一套住房”的原则;对于“两证不符”人员,一是夫妻、父子、母子直系亲属关系;二是“三年大变样 推进城镇化”中原有住房已拆迁,现居住地属集中供热范围的补贴对象,在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凭原住房(已经拆除)所在地居委会、拆迁协议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可享受集中供热补贴。如若拆迁后,现居住地不是集中供热范围的,则不享受集中供热补贴。
同时,根据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增加市区“两参”退役人员享受采暖补贴的函》精神,今年增加了“两参”人员采暖补贴的发放工作。“两参”人员是指1954年以来参加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燕赵都市报 记者任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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