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制度,迄今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也遭遇越来越明显的困惑。我们赞成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行“国家所有、农民永久使用”,即“国有民用”制度的建议。现将有关浅见发表出来,以期引起有助于科学发展的进一步探讨。
我们总结进行30年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既不是改为“家庭所有、家庭经营”,退回完全私有制,也不是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固守“完全公有制”,而是改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将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制度一分为二——分解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使用权两种所有权制度,从而拉开了“第二次土地革命”的序幕。
然而序幕还不是高潮。“30年河东,30年河西”,我们能否从2008年12月,再开始迎来第二次土地革命高潮呢?
若有从2008年12月开始进入“第二次土地革命”高潮之后的制度,则应是“国家所有、农民永用”。
我们注意到,对于中共历史上所谓“把分给农民的土地又收回来”,中外有识之士多有质疑。但是,须知邓小平同志发起的改革即“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其中包括第二次土地革命,早已最有力地回答了这一似乎无解的质疑。那就是“有错必纠”——纠正第一次土地革命中“照搬”苏联模式的失误。
那么如何纠正呢?唯有深化改革!其一是把令人困惑的所谓土地“集体所有”之权,改为国家所有权;其二是把土地“家庭承包”的有期使用权,无偿地改为农民的永久使用权。推行这种“国家所有、农民永用”的土地制度,也显然是继承和发展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是把已经拉开的第二次土地革命的序幕推向高潮。
早在1872年,马克思就以《论土地国有化》为题,撰文指出“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他提出了“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的论断。
由此不难理解,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的国家,土地完全所有权的一分为二,就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交地租的农民和市民。事实上,马克思所讲的“完全所有权”,无疑是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也称“单纯所有权”)和“经济上的所有权”(即使用权或经营权)。这也应是指导我们进行“第二次土地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1937年11月7日,由毛泽东主席参加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肯定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将长期不变,也就是永久不变。
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到安徽省小岗村考察时,强调指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年10月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也就这个肯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永久不变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致决定。
纵观上述第一次在1937年写入宪法大纲的“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和近几年多次明确肯定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永久不变,我们也似可理解为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永久使用权属于农民的“国有民用”制度。
1988年5月,“吴敬琏课题组”向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提交题为《经济体制中期(1988—1995年)改革规划纲要)》的研究报告,建议“明确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同时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地交给农民”。可惜这个建议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对于吴敬琏教授建议的这种农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永久分离的制度,可以简称为“国家所有、农民永久使用”、“国有民用”制度。
2008年1月,吴敬琏在与厉以宁教授共同解读改革开放30年得失时,进而尖锐指出令人不够满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还没有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还没有(以法律形式)把田面权即永久的使用权还给农民。
这个从根本上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全国工作重中之重的建议,确实是我们再也不能不来认真考虑的问题。
2008年10月13日,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在研讨会上敏锐提出:为什么中共中央连续多年发出一号文件,三令五申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到现在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这恐怕不能不从固守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度本身来寻找主要答案。
如前所述,我们找到的主要答案,就是建议推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农民永用”制度。近几年已有不少专家学者相继提出类似的建议。例如:旅美经济学家刘恒中博士在其新著《论中国大发展:八亿农民变市民》中,建议实行“国家所有、农户永用、市场流转、政府调控”的农村土地制度,呼吁要举起这个解决中国八亿农民变市民的世纪发展难题之纲。重庆市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也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创造了促进农民增收、统筹城乡发展的“地票交易制度”。
但是,推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农民永用”制度,是史无前例的重大改革,亟待继续解放思想,大力开展深入探讨。
(单明理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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