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法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正在加大。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人民银行联合公安、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天网行动”,成功宣判洗钱案6例,这一数字超过了此前我国所有洗钱罪判例的总和。
近日,本报记者专访反洗钱局局长唐旭。唐旭指出,当前中国洗钱犯罪呈现出熟练使用网上银行和现金业务、通过各种投资进行洗钱、跨境洗钱和通过亲属洗钱四大特征,“天网行动”充分发挥了反洗钱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加大了刑事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推动了反洗钱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刑事惩治现状与犯罪高发形势明显不符
《21世纪》:“天网行动”什么时候开始启动的,启动的背景是什么?
唐旭:启动“天网行动”有两个大的背景,一是近两年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二是刑事惩治现状与犯罪高发整体形势的明显不符。
经过2001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中国《刑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第191条所规定的洗钱罪为特定洗钱罪、以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为普通洗钱罪,以及第349条清洗毒赃罪在内的核心规定,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2006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反洗钱法》,确定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系,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2007年《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来,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一旦发现可疑交易活动,即依法展开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要向侦查机关报案。到2008年中,人民银行对1534个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了2052次反洗钱调查,并向侦查机关报案554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2295亿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94起。同时人民银行协助侦察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协助调查884次,协查案件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88亿元。
反洗钱调查从侧面反映出,事实上我国洗钱犯罪数量不小,但遗憾的是最终真正能够宣判为洗钱罪的非常少。自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到“天网行动”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共宣判洗钱罪案例仅4起,生效判决仅5人,自2003-2006年每年一案例。这样的刑事惩治现状与我国犯罪高发的整体形势极不相符,严重影响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实效。
在我国接受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评估时,被认为是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成效的主要原因。这里面既有法律方面的障碍,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认识不够,缺乏审理经验,同时人民银行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与司法机关也缺乏必要的沟通。
针对这种情况,2007年9月,人民银行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天网行动”,目的就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配合司法机关共同惩治洗钱犯罪,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成效。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各地公安机关、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大力支持。在洗钱数额最大的一起成都杨某洗钱案中,犯罪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极大震慑了洗钱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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