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呈现四大特征
《21世纪》:你刚才提及的6起洗钱罪案分别是哪几个案件,当时是如何发现这些犯罪行为的?
唐旭:“天网行动”开展以来,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已有6起,分别是:上海潘某洗钱案,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重庆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洗钱案,成都杨仕明洗钱案,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宣判有期徒刑14人。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空前突破。此外,还有24起案件宣判为上游犯罪及其它罪名,部分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
在天网行动中,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一是通过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规章制度并结合反洗钱监测和调查,主动发现线索,如上海潘某洗钱案就是如此。其次,通过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上游犯罪案件,从中发现洗钱犯罪事实,如其它5个案例都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海关合作过程中发现的。
《21世纪》:从“天网行动”中可以看出目前反洗钱犯罪有哪些新的特征,请结合以上你提及的具体案例谈谈这些新特征。
唐旭: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反洗钱犯罪呈现四大特征:
一是熟练使用网上银行和现金业务。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日益便利,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可能被洗钱分子用作洗钱工具。例如上海潘某洗钱案、江苏无锡段某走私洗钱案中,犯罪分子都办理了大量银行卡,并通过网上银行和取现大肆转移和隐匿犯罪资金,其熟练程度令人瞠目。再如,在江苏镇江谭某洗钱案中,谭某本人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他利用工作之便研究反洗钱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操作逃避反洗钱监管,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
其次,通过各种投资进行洗钱。其最大特点是可以“边洗钱边赚钱”。近年我国各种投资领域比较热,投资产品也很多,房产、股票、基金、保险、古董等都出现了较好行情,这也吸引了洗钱分子。例如,在重庆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洗钱案中,傅某就用丈夫受贿的赃款买了6处房产,同时还投资了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分红型保险。在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中,洗钱分子也购买了房产进行洗钱。四川成都杨某洗钱案中犯罪分子就更“专业”,专门成立多家投资公司,将诈骗来的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证券、加油站、矿山、水电站等各种领域。
第三,跨境洗钱。这是国际反洗钱打击重点,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将境内非法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在此次行动中,我们也发现了其它类型跨境洗钱犯罪。在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中,由于缅甸政局不稳,缅甸毒枭就将贩毒资金转移到我国境内进行清洗;在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中,谭某与其在美国的哥哥互相配合,通过两地对冲的方式实现复杂的跨境走私和洗钱犯罪。
第四是通过亲属洗钱。这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洗钱手法。在天网行动中很明显看出了“亲戚帮助洗钱”的特征。在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中,谭某就是帮助他在美国的哥哥洗钱;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中,杨某就是帮助其在缅甸的丈夫洗钱。重庆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洗钱案就更加典型,丈夫受贿、妻子洗钱,体现了家庭腐败的典型模式。
当然,有的犯罪分子与上游犯罪人间就没有密切关系,例如上海潘某等人洗钱案,这就反映出洗钱犯罪职业化的特点。(记者 王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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