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这部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二是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30日介绍说,这部条例规定,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为适应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要求,条例还明确了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明确了法定不予批准进出口的情形,以及规范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程序和期限。
条例还规定,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明确了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陈建伟表示,这部条例弥补了中国在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专业上的立法不足,对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非法贸易,维护和扶持合法贸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记者董峻 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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