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答本报记者问时说:国务院违法也要被问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现行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不足,使得部分地区无力办学,以各类“学杂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被视为涉及利益人群最广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获表决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本次修法中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本法都将被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陈小娅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引入了问责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同时,在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前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问责能否落到实处表示了疑虑。这些委员认为,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以县级政府为主。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问责制,但现在却不清楚到底谁是直接责任人。
有委员即表示,“作为政府承担责任来讲,好像只能追究省长、市长、县长的责任,因为拨付的经费不足。不过,反过来省长、市长、县长又会说中央的转移支付不够,认为追究自己的责任没有道理。最后法律责任就无法追查,不了了之。”
陈小娅今天解释说,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着重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她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所以,法律规定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她说。
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
“如果发生了违背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我们会严厉查处。”陈小娅说。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陈小娅表示,现在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另外,部分学校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但需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陈小娅指出,尽管上述费用由学生家长承担,但学校也不能变相推销商品。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但学校非要学生在学校吃饭,就是变相推销。另外国家还严禁推销教辅材料和各种商品。
“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可以采取举报的方式。教育督导机构,各级教育监察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都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监察和检查,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教育体制的公平透明。”她说。
坚决查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挪用问题
“对于危房改造中出现的资金挪用问题一定会坚决地查处。”陈小娅说。
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表示,中小学危房改造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在一些地方也把危房改造的负担向基层转移。投入结构不符合政策要求,加重了基层的负担,一些乡镇、村组织和项目学校为此背负大量债务。
陈小娅表示,“九五”和“十五”期间,国家实施了两期的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于审计署查处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向基层转移负担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都非常重视。
她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非常明确地提出了省级政府在资金的保障上,要负责统筹落实。这对于解决危房改造中出现的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她表示,挪用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涉及面比较广,“我们一定会坚决地查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在回答有关农村义务教育“普九”欠债问题如何解决时,陈小娅表示,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在研究解决。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也将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一定的保障。 记者 程刚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从我个人而言,对新法非常满意。”孙霄兵说。在他看来,新义务教育法有七个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用词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始终,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孙霄兵说。
如今说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经常指的是外部条件,比如大楼、设施等等,实际上教学内容的一致,也是公平的一个体现。不能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课程内容就要浅显,在经济发达地区课程就要高深。孙霄兵说,现行情况是一纲多本,教科书可以由各省自己编写,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应当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和经费保障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孙霄兵表示。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孙霄兵解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这些都是重要的突破。希望通过规范办学的秩序,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孙霄兵说。 本报记者 原春琳 刘万永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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