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堂 田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相关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义务教育工作者提出,这一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城市公办教师到农村支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同时,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目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与此同时,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和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任教,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法需要增加有关教师享有补助津贴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草案据此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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