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
北京5月22日讯 卫生部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为重点,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记者白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