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公布各大水域环境风险排查中期结果
潘岳要求全力推进规划环评 消除布局性环境风险隐患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环保总局对各大水域价值4500亿的化工石化项目进行的环境风险排查已经取得中期结果。结果显示,我国各大水域的化工石化行业均存在较大的布局性环境风险,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明显缺陷。只有实施规划环评,才能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真正维护公众的环境安全。
为吸取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训,消除化工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环保总局从2月7日组织全国环保部门对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后批准的、位于环境敏感区附近总投资4500亿元的127个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进行了风险排查。127个项目中有20个由环保总局直接排查,并且于今日公布结果;另外107个委托地方环保部门排查,结果将于5月20日前公布。
潘岳说,环保总局之所以选出20个大项目直接排查,主要是由于它们所处位置非常敏感,存在重大环境隐患。其中涉及长江水系的有11个(包括三峡库区的1个和滇池下游、长江支流螳螂川的2个),涉及黄河水系的1个,位于大连湾的2个,位于大窑湾、胶州湾、杭州湾的各1个,位于南海岸边的1个。这些项目既有新建项目,又有扩建项目,既有炼油、乙烯等重大石化项目,又有甲醇、聚碳酸酯等热门化工项目,在建设类型、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上相当程度地代表了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特征。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已对环境风险排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研究整改三种不同要求:对措施不力而又具有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应急预案、应急监测体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的,要在限定期限内补充完善;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布局不合理的园区、企业,要研究提出一套新的风险防范体系。环保总局将负责督办直接排查的20个项目的环境风险隐患的整改,其余107个建设项目的整改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督办。据统计,国家环保总局排查的20个项目总投资605.7亿元,排查后新增加了环境安全投资16.18亿元,截止今天,已落实新增环境安全投资5.89亿元。
潘岳指出,中期结果显示,我国各大水域石化化工行业的环境安全问题突出:一是布局不合理的“先天性”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一些化工石化区和大型企业布设在城市水源上游或紧邻居民集中区,对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构成威胁;二是布局不合理的“后天性”环境风险问题还在发展。一些地方不顾资源环境条件,争相加速新建、扩建化工石化区,个别地方重要江河沿岸密布着大大小小的石化化工区和危险化学品码头、港区;三是规划间不衔接而造成环境责任不清晰。由于各类规划未能统筹衔接,使得部分化工石化园区、企业与居民区交错布置,普遍缺乏统一的区域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监测体系和风险防范措施;四是环境风险意识淡薄与防范制度不健全。大部分项目环境风险的评价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缺乏规范。这些都充分说明化工石化行业在开始布局时考虑经济发展多,考虑环境保护少,尤其是在规划决策阶段未能从区域、流域整体考虑产业布局的环境风险。
潘岳说,这种布局性的环境风险一旦形成,短期内无法解决,因为搬迁的各种成本太大,只能采取一些被动的补救措施。防范布局性环境风险的首要之举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力度对今后新上的各类大项目推行规划环评,使环境保护提前介入宏观决策,从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从事后补救走向事前预防,按《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区域和化工石化行业的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对过去数十年中因产业布局不合理而造成的环境风险隐患,只能尽最大努力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逐步予以解决。
潘岳强调,必须清醒地看到,《环评法》中虽然提出了规划环评的原则,但并未说明实施方法与操作细则。因此推行规划环评就必须克服体制性障碍。目前,规划与项目的审批机制错位,一些重大规划由地方政府审批,而规划中的项目却由国家部门审批、核准,宏观规划和微观项目在审批机制上倒挂,使得规划环评具有的优化生产力布局、指导项目环评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潘岳介绍说,自去年松花江事件后,全国已发生与水相关的环境污染事故76起,超过2005年的总和。为坚决贯彻中央的科学发展观,保障公众安全,环保总局在今年一季度就因选址敏感等原因,决定停止审批与暂缓审批各类建设项目44个,投资金额1494.71亿元。其中,仅因不符合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中相关要求而被退回的项目就有16个,主要以化工、火电、煤炭为主,投资金额达399.91亿元。
潘岳最后强调,政府部门的强势排查只能是“一时之功”,要想维持江河湖海水域环境的长期安全,就必须依靠长期有效的法律机制与广泛有序的公众监督。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进展,信息披露与政务公开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政府部门的共识,也成为环保总局在新时期维护公众环境安全的根本思路之一。此次排查过程和结果的全部信息将对公众公开,希望公众对企业、对地方政府、对环保总局与地方环保部门的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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