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发包单位承担更多责任;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在6月1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今后,在我省打工的农民工维权将有法可依。该条例共7章47条,从就业与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与劳动安全卫生、职称评定、法律援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各个方面,对农民工应享有权益进行了界定。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关于用工主体
发包单位将承担更多责任
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它们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而且,对工程业务转发包现象中有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给予了限制:“前款规定的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
关于合同
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先通知工会
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最强有力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对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关于工资
加班要协商,建筑施工企业和“老赖”要预存工资保证金
为防止出现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出现,条例对此也做了细化的规定。条例首先规定,“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条例还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近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这些单位未开设专用账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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