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前的经济社会变革,使劳动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
应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框架初步建立,但也面临一些尖锐复杂的矛盾和问题。
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经济社会变革使劳动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明晰化、契约化。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开辟了就业的多种渠道,开始确立劳动者就业的主体地位。1986年,国务院颁布“四项规定”,改革企业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确立了企业用人的主体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些改革举措,明确了企业、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以劳动合同为主的契约制度。
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这一方面表现为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并由此产生了多样化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除了传统用工形式,各种非传统的、灵活的用工形式如季节工、小时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等,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业相交织。我国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这给劳动关系的调节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劳动争议增多。主要表现在:企业用人和劳动合同不规范问题突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较严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工资现象;一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突出;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对用人单位侵权违法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数量持续增加。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应完善工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集体协商主体的作用;政府居中调节,就涉及全局的重大劳动关系协调事宜达成共识,其中重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决策的权利。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和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体系,并指导各类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按照国家或行业的劳动基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政府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行为,加强劳动监察,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当前,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制定和修订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为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提供法律支撑。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和劳动监察体制,以应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职有权、执法严明公正、运行高效的劳动监察体系和制度。
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加大宣传和监察力度,促使用人单位与招聘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应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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