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唐山路一家快餐店工作的小黄,最近因为没有能领取加班费而烦恼不已。她工作的快餐店除了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外,每天还要加班工作四五个小时,但是老板每月给她的工资却是“死”的,从来没有提到加班可以得到加班费的事。
小黄是2005年到快餐店工作的,老板每个月给她650元的工资,除了工作以外没有任何补贴。小黄说:“我们每天都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从上午8时到晚上8时,非常累,却没有加班费。”
而快餐店老板徐先生却这样告诉记者:“员工不是没有加班费,而是加班费已经算在了工资里面。南宁市的最低工资收入是500元,而我们给每个员工的工资是700元,已经包含了加班费。”
徐老板对员工的工资实行“一刀切”是否合理呢?对此,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此外,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括加班费的。该工作人员提醒,员工在被迫超时加班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像工作日志、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以后以此作为证据去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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