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2005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进行了一项调研。一个令人不解的数字摆在检察官面前,2年多的时间里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申诉案16件,完全败诉的案件为15件,只有1件为部分胜诉。
洪某劳动争议申诉案有一定的典型性。洪某于1994年与某国企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1年。2000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拒绝与他续签合同。2001年单位将洪某的档案转到街道,而洪某认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004年,洪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后洪某不同意仲裁裁决,又诉至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洪某又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就此案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仲裁前置类案件,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及时提起仲裁。如果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者直接去法院诉讼或提出仲裁时未提及其他多个请求时,法院就不予支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仲裁前置。检察官建议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及时提起仲裁。劳动争议案不同于其他纠纷时效,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案中洪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多年后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这早已超出了案件的仲裁时效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目前我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数量很大,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其他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条例、条文也不胜枚举,检察官提示广大劳动者认真学习法律,应根据自己的劳动争议类型适当提出诉讼请求,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大量劳动争议申诉案显示,劳动者虽然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观念一般比较差,这就容易造成即使自己有理也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的情况。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有忧患意识,平时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证据,这对增加诉讼的胜算大有裨益。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双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举证的义务,也就是哪一方要证明自己有理或对方有错都要自行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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