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来临之际,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就如何维权向劳动者支招
“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26日,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就“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向劳动者支招,通过对常见劳动争议案例进行分析,使广大劳动者在熟悉现行劳动法规的同时,掌握劳动维权的策略与方法。
维权之前预先收集证据
案情:刘女士年满50周岁,其所在单位要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刘女士认为其工作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点评: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时按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满3年的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累计满5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对于此类劳动争议,女职工一定要注意在申请仲裁前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工作岗位或同行业同类工作岗位的相关证据,避免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莫放弃惟一的仲裁机会
案情:去年3月,原山西南洋国际学校37名教职工,因被拖欠工资等,向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反映情况并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点评:此案中教职工懂得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途径获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将自己应得的工资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全部待遇明确下来,达成充分保护自己的目的。在企业进行依法清算时,相对于民事赔偿,只要有生效的裁判文书,在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待遇是应当优先清偿的。此案例可警示广大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错过惟一的仲裁机会。
民事赔偿不能折抵工伤赔偿
案情:张某因公出差发生车祸死亡,张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公司认为,工伤赔偿应当与民事赔偿相折抵。其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待遇。
点评: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其实质就是允许双重赔偿。
要冷静看待“末位淘汰”
案情:在某公司任职3年的罗先生被“末位淘汰”,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点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对“末位淘汰”制并无明文规定。依据《劳动法》规定,“末位淘汰”的做法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实质仍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口头辞退也得给经济补偿
案情:郝某等5人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与单位分别订立了合同期限为两年的协议书,并收取金500元;随后2002年、2005年,双方又订立过劳动用工协议书。2006年,该协议书期满后双方未再续订,但单位继续使用他们。直到去年9月底,单位派人分别通知他们5人不用继续工作。郝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点评:郝某等人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派人口头辞退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还应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在法定的劳动仲裁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在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情况下,可找一些同事来证明辞退事实。
申请工伤认定切勿超时效
案情:去年2月,小李被某电脑公司录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小李因公负伤,经诊断为右腿关节部位骨折及韧带损伤。公司虽支付了他全部医疗费用,但未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也未申请伤残鉴定,工伤待遇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12月,小李向太原某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在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先申请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今年1月,小李又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点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规定,因工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明确时效规定的,即其应当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1年将被视为放弃工伤认定的权利。(郝原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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