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山东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范围以及相关费用的减免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广泛筹措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人员利用档案资料免费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凭借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见义勇为者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结合山东省工作实践,《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即: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
为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借鉴上海、江苏等地的做法,《草案》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据介绍,这种规定也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只对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经济困难标准可高于低保标准
2004年3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据此,《草案》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考虑到山东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草案》同时规定,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决定互用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民事权益事项要求诉讼代理的范围做了规定,解决了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
据此,《草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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