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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农业政策
农产品进口政策(包括关税配额的分配)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
农业和贸易政策不对进口产品造成歧视
不迟于加入之日,不在国家或地方各级维持、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进口产品数量、质量或待遇、或者形成进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包括那些通过国家或地方各级国营贸易企业维持的指导计划或行政指导。
出口补贴
不迟于加入之日,对农产品不维持或不采用任何出口补贴。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依照中国的WTO义务经营,包括关于出口补贴的义务(参见减让表第四部分,农产品限制出口补贴的承诺)。此外,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将不对在中国的任何企业提供与WTO义务不一致的转移资金或其他利益,包括补偿因出口而产生的亏损。
国内支持
中国保留了在《农业协定》下对农业国内支持提供特定支持和非特定支持的权利(统称"黄箱补贴"),此种支持的数量计入中国关于综合支持量的计算之中。中国的综合支持总量承诺水平列入中国减让表第四部分第1节中。对于特定产品的支持,只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产品相关年份生产总值8.5%的水平,就不须削减。对于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相关年份中国农业生产总值8.5%的水平,就不须削减。计算支持采用相关年份,使中国今后的农业国内支持有增长的空间。
注:《农业协定》用综合支持量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是指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特定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所有农产品的年支持水平。"黄箱补贴"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的营销贷款补贴等。"黄箱补贴"对农产品贸易造成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与此同时,中国还可以使用与WTO《农业协定》相符的"绿箱"国内支持,对该项补贴无数量限制。
3.17 民用航空器贸易
中国未承诺加入《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但承诺在购买民用航空器时,不实施任何补偿规定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具体列明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
3.18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成员承诺,如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激增对WTO成员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扰乱时,双方应磋商解决。如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造成此种情况并有必要采取行动时,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磋商未能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
WTO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WTO成员在采取该条款时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并进行公告,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如采取临时性措施则不能超过200天等。
在中国加入之日12年后,WTO成员将完全取消此种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3.19 纺织品和服装
WTO成员增加配额数量
WTO成员在中国加入之日的前一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所维持的配额,将向世贸组织纺织品监督机构("TMB")作出通知,作为适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的配额增长的基础水平。对于这些基础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增长率的增长应自中国加入之日起酌情适用。
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规定:WTO成员应自1995年1月1日起在10年过渡期内分四阶段取消进口配额限制。在过渡期内,对尚未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要逐步放宽限制,增加配额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多种纤维协议》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现行配额数量为基础,从1995年1月1日起,通过提高配额年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加配额数量。
WTO成员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特殊保障条款
WTO成员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在2005至2008年,如中国的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市场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行限制,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持续一年,不能重复使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WTO成员不能对纺织品同时使用特别保障条款和纺织品保障条款,在2008年之后,对纺织品适用特别保障条款。
特殊保障条款项下的磋商解决程序如下:
(A)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中国将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与之进行磋商。双方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B)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C)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此类限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3.20 WTO成员对中国保留的歧视性非关税措施
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认为中国目前的外贸制度还未完全符合WTO义务,在中国入世后不能立即取消对中国出口货物维持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非关税措施。这些针对中国出口货物维持的,且与《WTO协定》不一致的非关税措施被列入议定书附件7,将在中国加入WTO后5至6年内逐步取消。如欧盟对中国鞋、陶瓷制品的数量限制在2005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此外,受制于数量限制的产品还将在过渡期内享受一定的配额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