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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方面的承诺
2.1 修改和制定贸易政策
中国将及时、修改或废除与《WTO协定》和议定书的有关承诺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措施,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限内得以全面实施。
2.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
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
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WTO协定》和议定书有关的贸易政策,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将被废除。
2.3 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
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与WTO有关的贸易制度
中国承诺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个人和企业均可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当证实未统一适用情况存在时,主管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处理这一情况,同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有意义补偿的需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将任何决定和采取的行动告知向主管机关做出通知的个人或企业。
特殊经济区
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同等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
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时起,保证对这些地区的援助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