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2011年12月08日11:3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协定 trips trips协定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保护植物 专利法 入世承诺 著作权法 商标法 限制竞争行为

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

4.1 调整与修改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基本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了与《TRIPS协定》相一致,中国在入世前已经对《专利法》做了进一步修

改,并承诺,在加入时完成《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涵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同领域的有关实施细则的修改,全面实施《TRIPS协定》。

中国将要修改和废止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单

第一部分 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和法规  实施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加入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加入时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加入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加入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加入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条例  1997年10月1日生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10月10日实施

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

1、关于农业、畜牧业和渔业专利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入时废止

2、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加入时废止

3、关于发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出版合同》的通知  加入时废止

4、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解释  加入时废止

4.2 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中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

中国承诺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其中包括,当地方版权局涉及外国权利持有人的版权执法行为时,将不再要求由北京的国家版权局授权。

4.3 版权保护

中国承诺修改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保证中国的版权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明确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酬机制、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机械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及相关的保护措施、数据库汇编保护、临时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金额及强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注:《TRIPS协定》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4.4 商标(包括服务商标保护)

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修改《商标法》:增加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字母和数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的内容;引入对官方标志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加入优先权;修改现行商标确权体制,并且在商标确权问题上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寻求司法审查的机会;打击一切严重侵权行为;完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

4.5 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中国承诺遵守《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规定。

注:《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规定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提供更为严格的保护,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志,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等。

中国入世谈判大事记 入世基本权利入世相应义务

中国入世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1   2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