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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
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依照这些义务,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贸易外汇不以个人或企业的创汇额为限。
注:GATT1994规定,全体成员方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观的外汇问题和成员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现在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协调的政策。各成员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妨碍GATT1994各项规定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防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项规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