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方面

2011年12月08日11: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综合支持量 货物贸易 中国出口 中国纺织品 贸易政策 中国关税 入世承诺 反倾销协定 wto协定 中国服务

3.6 海关估价

中国已停止使用并将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手段。

中国将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定》的估价方法。

注:《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估价方法为: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在无法适用这种方法的前提下,可使用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推算价格、其他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并且6种估价方法应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前一种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后一种估价方法。

对于以价值表示的配额量,中国将根据提单所列到岸价价值确定任何装运货物的价值。

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年,实施WTO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理的决定》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G/VAL/5)中的规定。

3.7 进出口许可程序

在官方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所有负责进口授权或批准的企业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定期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

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

3.8 进口产品装运前检验

中国将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授权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

自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

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收费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关于进出口规费与费用的规定。

3.9 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

在加入前修改相关的法律和程序,使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与WTO一致。

中国根据加入前提出的申请已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应不受到WTO成员根据《反倾销协定》提出的质疑。

尽管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反倾销协定》的各项条款适用于根据WTO协定对中国生效之日或之后提出的申请而发起的调查和对现行措施的复审。但是,中国将对下列情况,适用《反倾销协定》的规定:

(A)退还已征收的超过倾销幅度的税款的程序,包括加入前已采取的与反倾销措施有关的倾销幅度的计算;

(B)按照加入后提出的请求,对加入之前已有措施进行的复审。对加入之前已有措施的任何复审应不迟于实行反倾销措施之日起5年开始。

对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和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等行政行为提供司法审查机制,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进行审议。

3.10 保障措施

自加入时起,中国开始实施《保障措施条例》,这一新条例的内容与WTO《保障措施协定》完全一致。据此未来的保障措施将得到规范。

3.11 出口限制

将取消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在加入之日后,只有在根据GATT1994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

注:GATT有关规定包括:出口禁止、限制和非自动许可程序,只能为了防止或减轻食品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或者为了国际收支保障目的、保护幼稚工业目的、保护国内健康及安全措施等条件下实施。

3.12 出口补贴

需取消的补贴

我国承诺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逐步取消与规则不符的补贴措施。

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禁止的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如以出口实绩为基础优先获得外汇和贷款等补贴项目。为此,在不迟于加入时,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所给予的补贴。

自加入时起,取消所有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禁止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

注:中国在议定书附件5B中提交了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禁止性补贴清单及其取消时间表。

与此同时,中国保留约20个补贴项目,并在议定书附件5A中列明。我国可以保留和实施的补贴项目并不局限于这些项目,有些尚未通知WTO的补贴项目,中国将逐步收集有关信息,改进补贴的通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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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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