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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方面的承诺
3.1 贸易权(进出口经营权)
逐步放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
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审批制。在加入后3年过渡期内,所有企业将有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但是,此种权利不包括在国内市场的分销权。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服务贸易项下的减让表进行。
(A)自加入时起,将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当地成分、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表现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表现。
(B)对于全资中资企业,将降低获得进出口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3年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
(C)在过渡期内,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和范围。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的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进出口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进出口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进出口权。
(D)在加入后3年内,将给予所有在中国的企业进出口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执照。
在进出口权方面提供国民待遇
在进出口权方面,除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将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获得进出口权的任何要求仅为通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拥有进出口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有关的要求,但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金和以往表现有关的要求。
对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将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逐步放开指定经营产品的进口权
中国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晴纶、钢材实行指定公司经营,对于指定经营的产品,在3年的过渡期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所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将被允许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此类货物。
中国将取消将贸易量作为获得这些产品贸易权的一项标准,降低最低资本金要求,并将指定经营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和在中国分销此类货物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任何企业资格标准不对进出口构成数量限制。
国营贸易产品
中国保留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烟草(议定书附件2A)等8大类商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只限于有限数量的国营贸易公司经营。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另外,植物油(豆油、棕榈油和菜籽油)的国营贸易管理在2006年1月1日取消。
对于保留由国营贸易公司进口的货物,非国营贸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仍被允许进口供生产自用的此类货物,并对此类进口给予国民待遇。
分配给非国营贸易公司的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部分,如未用完,则可转至下一年。此外,中国将每季度公布非国营贸易公司提出的进口要求及所发放的许可证,并应请求提供与此类贸易公司有关的信息。
中国还保留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对于丝绸,将逐步取消国营贸易,最终将完全取消废丝(未梳废丝除外)和非供零售用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的国营贸易,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给予所有个人和企业从事此类产品贸易的权利。在实施这一权利之前,不采用使丝绸供应的现有体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变更。成员方获得纺织品原材料供应的条件将不低于国内用户的条件,并保证现有安排下所享受的获得原材料供应的条件在中国加入后不受到不利影响。
3.2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海关关税减让承诺
中国与其他成员就农产品(11.56,0.06,0.52%)和工业品的关税所做的减让承诺包含在货物贸易减让表中(议定书附件8)。
根据减让表的规定,中国关税总水平将由现在的14%降到2005年的约10%,其中工业品将由13%降至约9.3%,农产品将由19.9% 降至约15.5%。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实施到2004年结束,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则将到2005年结束,但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关税将到2006年7月1日分别降至25%和10%(平均水平),部分化工品的关税减让则将到2008年结束。
对于木材和纸制品,将对所有进口木材和纸制品适用相同的关税,包括优惠计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下适用的税率。
对于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未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
中国自加入时起同时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并将在2005年前取消中国减让表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此外,自加入时起,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
关税减免的最惠国待遇
自加入时起,采取和适用减免税时实施最惠国待遇。
海关规费和费用
中国承诺遵守GATT1994关于海关规费和费用的规定。
注:关于规费和进出口手续,GATT1994规定,在有关进出口方面所实施的规费、费用的数量和种类有必要予以减少;进出口手续及其费用,应降低到最低限度;规定的进出口单证应当减少和简化;对进出口及与进出口有关的除进出口关税和国内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
国内税费
中国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与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及其实施符合GATT1994的规定。
注:GATT1994的有关规定包括:在对进口或出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征收的方法方面、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成员方给予任何其它国家的贸易优惠,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成员方;在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等。
取消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议定书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关于规费和输出入手续的规定使用。议定书附件6列明的产品有:鳗鱼苗、铅、锌、锡、锑、锰铁、铬铁、铜、镍、铝等共84个税号的产品。
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给予不低于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3.3 原产地规则
自加入之日起,保证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他措施,及其实施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将以完全符合该协定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到加入之日,中国将建立满足《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资格评定的机制,该机制要求,主管机构应请求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进行评定,应在接到原产地评定要求之日起的150天内尽早公布对有关产品原产地的评定意见,并列出据以作出该项评定的条件。
中国将不把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使原产地规则同等用于所有用途。
3.4 进口关税配额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
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对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羊毛等农产品和化肥、毛条等工业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以1995年至1997年作为基期计算关税配额量。关税配额量、配额内外税率、非国营贸易比例和实施期等将依照中国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所列的规定实施。
加入时关税配额的减让
自加入时起,即取消一些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实行单一关税,有关的产品包括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和棉籽油。以关税配额取代对食糖、棉花和3种化肥(磷酸氢二铵、三元复合肥和尿素)实行的配额。
公平、统一分配关税配额
自加入时起,保证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的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种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
实行统一的关税配额国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不能制定单独的程序。关于所有对最终用户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将单独由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作出。地方各级机关的作用仅限于纯粹的管理业务,如接收最终用户的申请,将申请转送中央主管机关;接收问询并将其转送中央主管机关;就中央主管机关所作关于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进行报告,并应请求提供此类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检查申请中的信息,以核对信息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并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待中央主管机关就向最终用户进行配额分配作出决定后,地方各级机关将按此发放关税配额证明。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国营贸易产品和指定经营产品
对于议定书附件2(国营贸易产品和指定经营产品)所列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中国将适用减让表中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规定和议定书中有关的承诺,包括对非国营贸易企业给予贸易权以进口供此类企业进口的关税配额分配量。
对于指定经营产品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中国将履行逐步取消指定经营的承诺,获得进口权的其他企业不会在关税配额分配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
对于国营贸易产品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也留出一部分的关税配额量供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并且拥有一般进出口权的任何企业均被允许按照配额外税率进口此类货物。
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将不再要求单独的进口许可证批准,而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将提供任何必要的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