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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
5.1 透明度要求
中国将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每一服务部门活动的主管机关清单,包括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将自加入时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所有的营业许可程序和条件。
5.2 许可程序和条件
中国承诺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服务,中国将保证:
(A)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在生效前公布;
(B)在公布的内容中,列明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所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的合理时限;
(C)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申请许可;
(D)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包括通过拍卖或投标过程所确定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行政费用相当;
(E)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中国国内法律和法规通知申请者其申请是否完备,如申请不完备,则应明确完备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并给予改正不足的机会;
(F)对所有申请将迅速作出决定;
(G)如申请被终止或被拒绝,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终止或被拒绝的原因。申请人将有可能自行决定重新提交新的申请;
(H)如申请获得批准,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注册后即可开始其商业经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法规要求,并依照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注册将在递交完备文件后的2个月内完成;
(I)如中国要求向专业人员发放许可须进行考试,则此类考试将确定在合理的时间间隔进行。
对于中国承诺准入的服务部门,相关管理机关将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且不对其负责,但速递和铁路运输服务除外。对于这些例外的部门,中国将遵守《WTO协定》和议定书的其他规定。
5.3 合资伙伴的选择
外商可以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企业进行合营,包括合资企业经营行业以外的中国企业,只要该中国合资伙伴是在中国合法设立的。
5.4 股权的调整
已设立的合资企业的中外合资伙伴可以讨论修改他们各自在合资企业中的参股水平,并在双方达成协议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实施该项修改,但要符合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相关股权承诺。
5.5 服务贸易减让表
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水平承诺(涵盖服务贸易所有部门的普遍承诺)和具体服务部门的承诺两大部分。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商业存在)
服务贸易减让表的水平承诺就以下措施作出了具体承诺,各具体服务部门另有其他限制:
(A)企业或机构的形式
外商可在中国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其中合资企业包括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入世后对于各合同协议或股权协议,设立或批准现有外商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中所列所有权、经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比中国加入WTO之日时有更大的限制。
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但外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事务所、管理咨询事务所除外。
由于有关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和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服务部门中另有标明。
(B)土地使用政策
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
居住目的为70年;
工业目的为50年;
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
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