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关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方面

2011年12月08日11: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综合支持量 货物贸易 中国出口 中国纺织品 贸易政策 中国关税 入世承诺 反倾销协定 wto协定 中国服务

3.5 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

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中国将按照议定书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最迟于2005年1月1日取消现行的对400多个税号商品所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措施,涉及产品包括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彩色感光材料等。在此期间,相关产品的配额将享有一定的增长率。

在附件3中所列过渡期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实施非关税措施的范围

目前按HS(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类别列入议定书附件3的产品是到加入之日为止在过渡期内实行配额、许可证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的唯一产品组。

只有附件3所列机电产品实行特定招标管理,将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号令颁布)的第三章进行管理。

中国将不采用、不重新采用或实施除议定书附件3所列措施以外的非关税措施,除非根据《WTO协定》条款被证明为合理的。

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

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关于非关税措施的法规,且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获得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执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

申请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的资格

对于议定书附件3所列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任何在配额年度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包括拥有某一类配额产品的进口权或生产所需货物的进口权的企业,均可申请配额和许可证以进口这些产品。

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对于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的产品,自加入时起,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不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主管部门在收到自动许可申请后,将迅速批准。

配额持有者获得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对于议定书附件3中所列产品,中国的配额分配和许可制度将保证获得配额的企业也可获得任何必需的进口许可证。

配额申请者只需提交在一个级别的(中央或地方各级) 一个机关批准。有关机关随后将根据配额分配发放进口许可证,大多数情况为提出许可证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在例外情况下,最长可达10个工作日。

许可证针对配额的全部数量发放,在发放的日历年内有效。该许可证可应请求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只要有关请求在现行配额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在延期许可证下发生的进口将从进行分配年度的相关配额量中扣除。

分配配额的标准和程序

中国将于申请期开始前至少21天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发放配额分配量和许可证的相关机关、配额量,包括附件3规定的配额增长、每一配额涵盖的所有产品的8位税号和完整描述、申请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的程序,包括申请期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程序或标准等。该申请期为8月1日~31日。配额和许可证在不迟于该申请期结束后60天分配给申请者。

将依照以下标准和程序分配配额,这些标准和程序将提前公布。在适用这些标准时,中国将考虑允许来自WTO成员的生产者公平参与的需要,并考虑最大限度地扩大配额足额使用潜力的需要。

(A)

(a)如相关配额量超过配额分配申请的总量,则所有申请将均获批准。

(b)在其他情况下,分配的标准为申请者的历史实绩(如相关)。对于可获数据的中国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进口量低于相关配额75%的情况,需要考虑其他标准,特别是以下标准:

就中间产品和原材料而言,生产或加工能力;

就制成品或用于批发或零售分销的产品而言,在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中提供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a)对于可获数据的中国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进口量超过相关配额量75%的情况,以前未予分配配额的申请者将被分配第一年配额总量的10%和随后任何一年任何配额增长的绝大部分。

(b)在其他情况下:

第一年中,配额总量的25%将分配给以往未予分配配额的申请者;但是在中国加入前一年进口该配额下相关产品的申请者所获得的配额分配绝对量将不减少。

第二年中,对于配额增长量及等于前一年未足额使用的任何配额的数量,中国将优先考虑外资股比等于或低于50%的企业提出的请求。

第三年和第四年中(如相关),对于配额增长量及等于前一年未足额使用的任何配额的数量,中国将优先考虑外资股比超过50%的企业提出的请求。

(C)在所有情况下,对于最初获得配额分配量并充分使用其配额分配量或就此订立合同的配额持有者,如提出申请,其在下一年获得的配额量将不低于前一年进口的数量。未能全部进口配额分配量的配额持有者在下一年获得的配额分配量将按比例削减,除非该数量在9月1日前交还并供再分配。

配额的使用与再分配

配额持有者自行决定所有贸易的商业条款,包括产品规格、产品组合、定价和包装,只要该产品属于相关配额类别。

分配量对议定书附件3所列同一配额管理的任何产品或产品组合有效。分配量在自配额进口期开始起的一日历年内有效。但是,如一配额持有者在9月1日前尚未就分配给其的总量订立进口合同,则该持有者应立即将配额分配中的未使用部分交还给相关主管机关,如仍有未获满足的请求,则有关主管机关应立即进行再分配,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分配申请10天内进行再分配。

有关机构在汇总配额持有者交还的任何未使用配额后,公布关于可获得额外配额的通知。再分配配额下进口的货物的许可证可以请求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只要有关请求在现行配额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延期的许可证下发生的进口将从进行再分配年度的相关配额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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