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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水环境 大气环境声环境
地表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执行地表水Ⅰ类水质标准。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执行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执行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执行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海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执行海水一类水质标准。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执行海水二类水质标准。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执行海水三类水质标准。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执行海水四类水质标准。
水环境主要污染指标名词解释
化学需氧量(COD)在一定条件下,以重铬酸钾或高锰酸钾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化学需氧量是表示水质污染程度的重要综合指标之一,也是我国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之一。化学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水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的排放、动植物腐烂分解等。
氮和磷可用于表征水体富营养化程度,其来源包括人和动物的排泄物、化肥和农药流失、洗涤剂、化工和其它工业废水排放、养殖污染等。其值越大,说明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越严重,可引起藻类植物大量繁殖,水体溶解氧含量下降,导致水生生物(如鱼、虾等)死亡,在特定条件下可形成水华或赤潮现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和标准分级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
大气环境主要污染指标名词解释
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其次是来自自然界,如火山喷发、森林起火等,是我国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之一。
二氧化氮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用的煤、石油等燃料燃烧(包括汽车及一切内燃机燃烧排放的二氧化氮);其次是来自生产和使用硝酸的工厂排放的尾气。
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矿产开采、建筑和道路施工等生产生活环节。
环境噪声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0类标准值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照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标准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值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