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这次审判的7名被告人,全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他们的定罪是否准确?
陈奇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杀人故意,客观方面是否有杀人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与危害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什么是“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这三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人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例如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在对被害人陈艳军实施侵害过程中,持金属管钳朝陈头部连续猛砸15下,致陈当场死亡。被告人艾尼·玉苏甫等暴徒将面包车内的5人拉下车残酷殴打,其中4人受钝器打击头部、脑部,造成失血死亡。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暴徒冲进“美乐休闲”足浴店用椅子猛砸两名被害人头部,致二被害人死亡。从今天法庭出示的被害人照片、视频看,众多被害人都是由于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从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力度、所用凶器,充分说明这7名被告人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具有杀人故意。从庭审证据看,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都是他们的行为所致,这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记者:我们注意到,今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7名被告人都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法院对他们如何进行数罪并罚?
茹克娅·霍加:这次审判的被告人都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其中犯有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罪的较多。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为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综合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的,采用吸收原则,应当决定执行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被告人最高刑都判了死刑,所以执行死刑。
《刑法》还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如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对7名被告人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仍须执行。
记者:广大干部群众都很关心判决结果,今天审判的这三案7名被告人有6人被判处了死刑,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有哪些规定?
陈奇彪: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从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表明,适用死刑的条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这次判处死刑的6名被告人都是杀死多人、手段残忍的案犯,所杀害的对象有12岁的儿童,也有82岁的老人,还有妇女、残疾人。他们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对这批罪犯适用死刑,是符合法律的,是各族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交代。
记者: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他们政治权利终身?
茹克娅·霍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以下两种: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是为了对其予以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二是为了有利于处理与罪犯有关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他们的文章、著作不再享有发表与出版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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