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努力形成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是全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和党委、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中全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完成。
(一)各级党委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决定》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责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书记要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列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二)各级纪委要切实承担起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责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纪委要把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协助党委(党组)抓好落实。对《决定》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细则;对《决定》提出指导性要求的,要列出专题,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意见。要按照《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许多任务,是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要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贯穿于制定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政策的全过程,融入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工作中,深入查找容易诱发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研究提出防治措施并抓好落实,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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