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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珠 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如期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居于核心地位,对整个法律体系起着统领、协调与整合的作用,决定着法律体系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中国最初的“宪政”理论虽然借鉴自西方,但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移植,经过多年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立足中国实践,着眼于“宪法本土化”,无论是从其发展脉络,还是从其所构建起来的国家制度看,宪法及相关法体系都深深刻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体现了不同于西方宪政理论和实践的中国色彩。
成长中的宪法及相关法体系
如前所述,近代宪法的理念和规范不是中国本土所产,但是自从引进宪法以来,宪法一直在努力致力于“中国化”。中国宪法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设计了框架,在宪法之下还发展出了很多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国家赔偿法、地方自治法律等更细化的规定。不同于西方较长历史中发展成熟的宪法制度, 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处于一种全新生长、并不停成长的状态,它们是将西方的宪法形态和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进行的结合,其具体内容与价值理念是根据中国实际进行的创造。
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于现代化目标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体系也就呈现出一种抽象、宽泛的原则规定,带有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性,缺乏非常具体、具有可实施性的成熟状态。这反映了成长中的中国宪法和相关法体系的重要特点,即法律体系适应当前社会需要而存在,在社会发展中逐渐发展,逐渐丰富其价值内涵、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特色的宪法功能转化
1949年以后,我国颁布了多达四部正式宪法,现行宪法也历经了四次修改。宪法制度在短时期内如此频繁变迁,是中国宪法制度的现实,这与宪法的产生背景和最初对宪法功能的定性有关。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宪法服务于国家政治和现代化建设需要,是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变化,反映到宪法上,就是宪法制度的不断调整,尽管基本政治制度因政治权威的稳定而保持稳定。九十年代以后,现代化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宪法适应国家理念的转变,在宪法理论深化发展的协助下,宪法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开始转变,由“工具性”向“人权保障”模式转变。现行宪法自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改,大部分内容是对私有经济制度和产权的放宽与解禁,另一重要方面是人权保障,2004年“人权入宪”突出了人权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使此前作为政治原则的人权保护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此外,还有“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以及社会保障领域的其他立法,表明基本权利体系向社会权利方面发展。这一时期的修宪过程,推动了宪法的成长与进步。随着宪政实践的不断发展,当宪法本身完成了规范的完善,宪法功能将会向“解释型”模式转变,并在中国本土化的基础上,创造出更有意义的中国特色的宪法模式。
无论是规范内容,还是在功能上,宪法立足于特定时期的本土化实际,发挥渐进式的反映、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基础性作用,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体系完善,功能超前。这是我们把握中国宪法之“中国特色”的关键。法律体系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目标,1987年十三大曾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现在,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对当前法律体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的总结,但不是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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