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完善中国宪法和相关法法律体系的思考

2011年03月10日11:0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相关法 法律体系 经验逻辑 法律属性 法律理念 宪法原则 法律功能 宪法文本 宪法修改 效力

作者: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寄语:建立一个理念先进、规范性充分、开放和包容、与中国社会现代化相得益彰的宪法和相关法体系。

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之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先行制定基础性法律,根据社会的阶段性需要,从政策过渡到立法,都是其中的重点。在肯定成就的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作为一个阶段性任务和目标,适应阶段性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之后,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宪法和相关法法律体系与整个法律体系一样,主要植根于中国实践,且宪法的规范内容较多具抽象性而缺乏规范性,历史阶段性特征明显,很多条文中政策因素有余而法律属性不足。对于宪法和相关法体系的完善,以下从价值、功能、体系、内容等方面提出几点思考。

人权保护是2004年宪法修改的核心条款,但内容还比较原则,在一定时期后,人权的效力、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宪法中应得到完整说明,在此之前,而者关系将会不断定位、调整。不可否认,目前绝大部分宪法相关法并不涉及人权保护,即使与已经入宪的人权条款相比,这也是不适应的。如何在现有的宪法背景下,从保护整体的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到兼顾或倾向于保护个体公民的权利,是将来可预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当社会结构在现有宪法的调整下进一步稳定成熟后,应 从宪法原则上明确人权的效力和地位,在内容上通过修宪与制定宪法性法律,给予某些重要的公民权利以宪法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的功能方面,混合了政治与法律功能的宪法和相关法体系,应强化其法律属性,不应将宪法作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的手段,而是使宪法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价值纽带和生活方式。为此,或是通过修宪与相关法立法,或是通过解释性决定,减少宪法的宣示意味,明确宪法的规范内涵。为此,要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和理论准备。

依赖于国情、立足于经验和政策的立法模式,能够形成统一有序的法律体系,未必是非科学的,经验式的法律体系在域外也有成熟有效的型态。但不能沉迷于经验之中而忽略从经验中提取科学内涵,不能倚重经验者的经验而排斥大众参与,不能排斥成熟的法律理念和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从立法的提议、草案、讨论到修改、表决、实施评估,必须吸收大众的智慧、学术的成果、民主的程序、公开的形式。宪法是根本法律,其形成过程更应持有开放胸怀,否则极易僵化、封闭,缺乏质量。 从经验立法到科学立法,也是这个含义。

宪法和相关法体系中的规范内容,应进一步完善、细化,不难满足于“形成”的成就感,不能固守阶段性立法的经验逻辑。将先进法律理念和成熟经验适当引入宪法文本中,也就是适当的前瞻性,对于宪法这样的根本法而言,既能推进一般法律的立法质量,也能省却频繁立法、朝令夕改而造成的立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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