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宪法和相关法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2011年03月10日11: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中国特色 宪法实施 宪法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相关法 宪法监督 宪法规定 宪法原则 宪法地位 法律体系

反映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中国宪法的观念、文本内容,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属性。

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性质,这是社会主义宪法独有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一般不在宪法中公开强调指导思想、表述国家性质,西方国家一般建立“三权分立”制度,通常设立两院制议会和多党制来平衡国内不同政治势力。根据中国宪法以及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我国的政体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或总统制,而是建立“人大至上,行政权、司法权受限”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政治体制。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此外,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区基本法具体规定两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制度”,以处理单一主权国家下的多民族问题、历史上的领土问题,实现国家统一领导和地方人民自治的兼顾。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在解决多民族和平相处和少数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问题上,我国不采取西方的民族自决制度,它不符合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和分裂的斗争中形成的中华民族国家认同精神。香港、澳门回归后,为维护国家统一,也不采取类似于西方的联邦制度,通过港澳基本法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赋予特区以特殊法律地位,如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考量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维护了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损害港澳原有的传统和利益,深具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属性,还体现在中国宪法的实施方面。

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规定的宪法实施监督模式是有中国特色的,与国家的政治和法律体制相互适应。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监督实施宪法,符合国家权力机关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这一监督制度本身在运行上存在缺陷,难以展现期待中的效果,但对它的设计符合目前阶段的政治实际,因为当前这一发展阶段的政治法律任务是发展民主和法制,用充分的立法反映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而不是否定立法权威。如果以司法模式处理宪法实施的监督,缺乏政治环境与处理能力。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其最重要功能之一是公开、程序化地解决政治冲突,而我国当前政治环境不允许这种冲突公开呈现,社会上的各种政治力量呈现高度集中化态势,恪守既定的政治和宪法规范既是一种假定,也是一种现实。由于国家权力十分强大,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即使有政治冲突,也只能由代表最高的政治和法律权威性的机构和机制来解决。总之,对现有此种模式进行完善,维护宪法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可能比设计另一种模式更有实效。

反映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文化制度

中国宪法的观念、文本内容,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属性。

宪法对经济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经济政策入宪是宪法的特色。与之类似的是,宪法也对社会、文化教育、精神文明等方面作出规定。

1982年宪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初期,有效的经济制度远未成型,宪法规定的是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求获得宪法地位,因此从1988年以后对宪法的四次修改,有关经济制度与政策的修正占了全部修改内容的三分之二。比较起来,像我国这样对经济制度进行细致规定和频繁修正是少有的,这本身就反映了国家意识形态对经济领域的介入。最终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样具有社会主义的属性,国家政权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和主导,宪法和相关法法律体系有关政府权力的规定、对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不同于西方式的市场体制和宪法制度。

 

   上一页   1   2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新闻中心-中国网